《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零一条规定,被害人因为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,在刑事诉讼过程中,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。《民法典》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,民事主体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、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,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。《民法典》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,侵害自然每人身权益导致紧急精神损害的,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。
对于,因遭到犯罪侵犯起诉需要赔偿精神损失是不是应该得到支持,一直存在争议。
就现在看,随便案例有所发展,但,绝大多数还是,没得到支持。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〈中国刑事诉讼法〉的讲解》原来第二款规定的“人民法院不予受理”调整为“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”,从规定上看,有所变动,这个变动给对支持精神损害赔偿留有了空间。
引使用方法条
中国刑事诉讼法