建设工程合同遭到不同范围的多部法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调整。假如违反这类规范都以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为由而认定合同无效,不符合《合同法》的立法本意。在审判实务中应当将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的强制性规定区别为效力性规定与主张性规定,只有违反效力性规定的建设工程合同方为无效。建设工程合同生效后,当事人对有关内容没约定或者约定不清楚的,可以协议补充;不可以达成补充协议的,根据合同有关条约或者参照国家建设部和国家工商总局联合推行的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(示范本本)》的通用条约确定。
4、坚持保护利益有关人原则。建筑业吸收了很多的农民工就业,但因为建设工程的非法转包和违法分包,导致很多农民工追讨薪资无门。为了有利地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,认定实质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倡导权利的,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案件当事人,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的范围内对实质施工人承担责任。
引使用方法条
中国民法典